一般建築工程在取得入伙紙後,隨即進入在合約上的所謂「保修期」(Defects Liability Period, DLP),即承建商須繼續就建築物進行美化及收補/糾正工程。由於部分該等工程涉及小型工程,在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生效後,理論上所有建築工程在取得入伙紙後都必須於保修期內向屋宇署另外就各項將進行之小型工程遞交開工申請及完工通知。
屋宇署現就此推出新的程序安排,即如糾正工程與經批准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由同一項目團隊進行和監督,該糾正工程亦可被視為相關建築工程的延續。根據該程序,項目團隊應在糾正工程展開前 7 天內(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佔用許可證 發出滿一個月後),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展開程工通知,並於佔用許可證發出日起計24個月內或糾正工程完成後14天內(以較早者為準)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竣工證明書。除非在工程進行期間項目團隊成員有變動,否則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糾正工程的詳細紀錄。
有關詳情可參閱屋宇署最新發出之通告函件(檔號: BD GR/1-55/96/8 )。
屋宇署現就此推出新的程序安排,即如糾正工程與經批准圖則所顯示的建築工程由同一項目團隊進行和監督,該糾正工程亦可被視為相關建築工程的延續。根據該程序,項目團隊應在糾正工程展開前 7 天內(而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佔用許可證 發出滿一個月後),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展開程工通知,並於佔用許可證發出日起計24個月內或糾正工程完成後14天內(以較早者為準)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竣工證明書。除非在工程進行期間項目團隊成員有變動,否則無須向建築事務監督提交糾正工程的詳細紀錄。
有關詳情可參閱屋宇署最新發出之通告函件(檔號: BD GR/1-55/96/8 )。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Minor Works Control System)己於2010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在該制度下,所有小型工程(現時為126項,共分三個級別)都必須根據屋宇署就該等工程訂立之「簡化規定」進行。在此「簡化規定」下,所有小型工程均必須由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RMWC)進行。如屬第一級別之小型工程,則除小型工程承建商之外,須額外聘請認可人士(AP)及註冊結構工程師(RSE),以準備文件及進行工程監督。值得一提的是,就「劏房」進行之工程,如豎設非承重牆、加厚樓板(即填高地台)等已於2012年1月納入小型工程監管範疇。違例進行該等工程將被按建築物條例進行檢控,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甚至入獄等刑罰。
由2014年1月1日起,屋宇署會在收到表格後的4個工作天內發出附有小型工程呈交編號的認收書。該認收書旨在認收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呈交的指明表格。屋宇署會抽樣審查,以確保有關表格及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定。
有關小型工程之詳細規定,可參閱屋宇署出版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該指引可於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免費下載。
由2014年1月1日起,屋宇署會在收到表格後的4個工作天內發出附有小型工程呈交編號的認收書。該認收書旨在認收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呈交的指明表格。屋宇署會抽樣審查,以確保有關表格及小型工程符合《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規定。
有關小型工程之詳細規定,可參閱屋宇署出版之「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之技術指引」。該指引可於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免費下載。
違例招牌檢核計劃已於2013年9月2日全面實施。為家居小型裝置而設的,於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的檢核計劃已延伸至涵蓋某些現存的違例招牌,即那些招牌在經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及/或註冊承建商進行檢查、鞏固(如有需要)及向屋宇署核證其結構安全後,可以繼續保留使用。通過檢核的違例招牌可保留5年。
有關詳情可參閱屋宇署最新推出之作業備考PNAP APP-155。
有關詳情可參閱屋宇署最新推出之作業備考PNAP APP-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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